這是反腐領域的一件大事,直接決定了未來五年如何打虎,當然,這不僅是未來五年的打虎指南,一旦立法通過,就是更長期的。
監察委是什么?
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規定了監察委由誰產生、如何產生、任期、對誰負責等根本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提出了實行監察官制度,建立派駐監察機構
各級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
對6類人群進行監察
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草案明確了上下級監察委之間的關系,指出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同時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根據日前新華社播發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長篇通訊披露,在已經展開試點的北京、山西、浙江3個地方,改革后,北京市監察對象達到99.7萬人,較改革前增加78.7萬人;山西省監察對象達到131.5萬人,較改革前增加53萬人;浙江省監察對象達到70.1萬人,較改革前增加31.8萬人。
監察委的3項職責12項措施
草案對監察委履行的監督、調查、處置3項監察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與此同時,草案明確了監察委的監察權限,對監察委可以采取的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
——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監察委的處置權多大?
在監察法草案中,還有一點也頗受關注,即監察委的“處置”職責。
監察機關據監督、調查結果作出四類處置:
處理: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
建議: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問責: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移送起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被調查人、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移送起訴涉及與檢察機關的銜接,如何銜接也是外界關注的問題。
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之后,情況不同,檢察機關采取的措施不同。
其一,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其二,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其三,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其中,不起訴的決定需征求監察機關意見并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不同意可以要求復議。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對接,不僅僅是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草案明確,兩種情形下,監察機關可以在移送檢察機關時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
其一,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其二,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積極檢舉、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重要證言的。
但前提是,“經監察機關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誰來監督監委,如何防止"燈下黑"?
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明確:“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
通讀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對監察機關的監督絕不僅僅限于監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試點決定和監察法草案依法在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的同時,規定了嚴格的監督機制,強化對監察權的監督制約,防止出現“燈下黑”。
一是黨委監督。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本身就包含著監督。黨委書記定期主持研判問題線索、分析反腐形勢,第一時間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對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審核把關,隨時聽取重要事項匯報,確保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
二是人大監督。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并組織執法檢查。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三是內部監督。監察機關設立專門的干部監督機構,強化對監察權行使的監督。內部機構設置體現反腐敗工作各環節既相互銜接又相互制衡的理念,強化制約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問題線索由相關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動態更新、全程監控。監督和調查部門分設,“前臺”和“后臺”分離。留置等審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嚴格的限制。對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依然沿用現行做法,經過嚴格審批后交有關機關執行,監察機關與之不重復、不替代。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調查部門補充證據或重新調查。對辦案過程開展“一案雙查”,既復查案件本身情況,也查明案件調查人員依紀依法履職情況。
四是與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腐敗案件的調查由監察機關負責,查明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可以退回進行補充調查。在制度上形成了監察委員會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監察機關的監督。
五是人民群眾監督。監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等行為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這些規定,體現了人民群眾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綜上所述,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既有全面的外部監督,也有嚴格的內部監督,使監察機關始終在嚴格的監督制約下開展工作。
監察的是“人”而不是“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后,有人產生了這樣的疑問:監察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大負責并接受監督,為何又能將人大機關納入監察范圍?甚至有人覺得,這不是“兒子”管“老子”嗎?
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是“人”而不是“機關”!
監察法作為反腐敗重要立法,一個重要目的就是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按照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的改革要求,制定監察法,就是要通過法律明確監察范圍,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里有一個重點,監察的是“公職人員”而非公職人員所在的“機關”!也就是說,監察的是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職務行為,該公職人員所屬的單位不是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
據此,監察法草案將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范圍,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監察。
監察機關留置期限擬最長半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共10章67條,對監察機關的監察范圍、職責、權限、程序等都進行了規定,同時明確了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
制度
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
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各級監委會可以派出監察機構和專員。
根據草案,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
此外還明確,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范圍
監察機關對六類人監察
草案第12條明確,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六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在范圍上,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督
留置期限屆滿不解除可申訴
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草案專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其中明確,對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受請托人應當及時報告并登記備案。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特定行為,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這些情形包括四種: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權限
監察機關可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草案賦予了監察機關收集證據、詢問證人、查詢、凍結、搜查、扣押等權限。
據草案,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
此外,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草案還明確,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但要交有關機關執行。
“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時,根據需要,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職責
據監督、調查結果作四類處置
草案對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和職責進行了明確。
主要職能有三項,即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包括監督、調查和處置。
草案提出,監察機關據監督、調查結果作出四類處置。
分別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除上述三種外,還可以移送起訴。
移送
檢察機關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草案規定,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被調查人、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之后,情況不同,檢察機關采取的措施不同。
其一,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其二,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其三,對于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征求監察機關意見并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
建議
移送時可提出從輕、減輕處罰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對接,不僅僅是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草案明確,兩種情形下,監察機關可以在移送檢察機關時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
其一,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其二,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積極檢舉、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重要證言的。
但前提是,“經監察機關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留置
可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此次公布的草案中,篇幅最重的是“監察權限”章節,共用了16條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調取證據、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扣押等。
最引人關注的即對“留置”的規定。據草案,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同時,草案提到,對涉嫌行賄犯罪或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上下級間是“領導”關系
草案明確,監委會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這一點,在采取“留置”措施時,也有所體現。即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
一個細節是,上一級對“留置”的把關有區別,省級以下的監察機關是需要上級“批準”,而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則是上級“備案”即可。
留置時間可以延長一次
草案明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留置能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同時,草案還保證了被留置人員的權利,即“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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