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網信辦昨日(9月7日)公布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信辦表示: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同時,網信辦昨日公布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還對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賬號、知乎賬號、各直播平臺賬號等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信息發布做了規定。
這兩條規定都將于10月8日起施行。
微信群、QQ群要遵守這些規定
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合理設定群組規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先來解釋一下《規定》中的幾個名詞:
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一共15條,小編劃了一下重點:
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
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
《規定》對此提出了什么要求?
具體來說,平臺方應落實的主體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明確與使用者雙方權利義務;
二是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并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三是對互聯網群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四是對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及使用者依法依規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五是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對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
此次《規定》對平臺方面有何要求?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并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
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謠言詐騙等違法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對此,《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對于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
對于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
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
《規定》有哪些要求?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發微博、做直播要遵守這些規定
針對《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信辦表示,一些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缺失。
部分用戶公眾賬號使用者傳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虛假謠言、營銷詐騙、侵權盜版等信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反映強烈。
《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平臺以注冊用戶公眾賬號形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具體而言,在各類社交網站和客戶端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如騰訊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賬號;百度的百家號、網易的網易號,今日頭條的頭條號、騰訊的企鵝號、一點資訊的一點號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臺和秒拍、快手等短視頻平臺開設的用戶公眾賬號;在知乎、分答等互動平臺開設的對公眾答復的用戶公眾賬號等,均在本規定適用范圍之內。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一共18條,以下是重點:
第六條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移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十三條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公眾賬號及注冊主體納入黑名單,視情采取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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