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酒后駕車問題易發多發,為及時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克服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堅持嚴格自律高標準,遠離違紀違法高壓線。寧陵縣紀委監察局對近期查處的20起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酒后駕駛、醉酒駕駛問題進行了通報。
春節將至,酒后駕車問題易發多發,為及時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克服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堅持嚴格自律高標準,遠離違紀違法高壓線。寧陵縣紀委監察局對近期查處的20起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酒后駕駛、醉酒駕駛問題進行了通報。 2015年12月7日,吳科峰(行政編制,干部)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建設路與新吾路交叉口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12月8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吳科峰處以罰款18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處罰。 2016年9月23日,經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吳科峰黨內警告處分。 2014年12月1日,鄧亞楠(行政編制,干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大轉盤西北角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4年12月29日,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鄧亞楠不起訴。 2016年12月19日,縣紀委常委會議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決定給予鄧亞楠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日,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決定給予鄧亞楠行政記大過處分。 2016年9月4日,金世才(行政編制,干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建設路東段與一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2016年9月12日,金世才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12月19日,經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金世才開除黨籍處分;同日,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研究,并報請縣政府黨組會議批準,決定給予金世才開除公職處分。 2015年4月26日,路平(事業編制,工人)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建設路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4月27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路平處以罰款18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處罰。 2016年12月19日,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決定給予路平黨內警告處分。 2014年9月10日,侯興杰(事業編制,工人)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工業大道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4年9月18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侯興杰處以罰款15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處罰。 2016年12月19日,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決定給予候興杰黨內警告處分。 2016年7月18日,韓海林(事業編制,工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建設路與新吾路交叉口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6年8月16日,韓海林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12月19日,經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韓海林開除黨籍處分;同日,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韓海林撤職處分。 2015年9月8日,傅文華(事業編制,工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縣財政局門口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11月25日,傅文華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2016年12月19日,經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傅文華開除黨籍處分;2016年11月22日,寧陵縣公路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傅文華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15年9月14日,劉建(事業編制,工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寧邏公路河心莊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11月13日,劉建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12月19日,經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劉建開除黨籍處分;2016年12月20日,寧陵縣財政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劉建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15年4月22日,宋濤(事業編制,干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梁園區謝集鎮畢大莊村路段與一輛半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2015年7月17日,宋濤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6年12月19日,經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宋濤開除黨籍處分;同日,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宋濤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15年12月3日,王峰(事業編制,干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趙村鄉劉堯村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12月22日,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峰不起訴。 2016年12月19日,經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日,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王峰撤職處分。 2016年3月4日,李世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柳河鎮地下道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6年5月26日,李世杰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9月23日,經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世杰開除黨籍處分。 2015年12月1日,楚宗彥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華堡鎮小黃樓村路段與一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傷。2015年12月24日,楚宗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6年9月23日,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楚宗彥開除黨籍處分。 2016年6月27日,郭圣紅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石橋鎮萬集村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6年8月26日,郭圣紅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9月23日,寧陵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郭圣紅開除黨籍處分。 2015年10月26日,宋金鐸(事業編制,干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張弓鎮大徐莊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11月16日,宋金鐸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10月10日,寧陵縣教體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宋金鐸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15年12月3日,張俊峰(事業編制,干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石橋集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12月23日,寧陵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張俊峰不起訴。 2016年12月21日,寧陵縣教體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張俊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15年6月1日,王保進(事業編制,干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西環路錦繡花園小區門口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12月1日,寧陵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保進不起訴。 2016年10月28日,經寧陵縣衛生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保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日,寧陵縣衛生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決定給予王保進行政記大過處分。 2016年4月28日,戚昌黨(事業編制,工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城郊鄉李子薦村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6年9月19日,戚昌黨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9月19日,寧陵縣交通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戚昌黨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15年12月3日,軒華山(事業編制,工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城郊鄉李子薦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12月15日,軒華山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11月22日,寧陵縣公路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軒華山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15年5月17日,許博(事業編制,工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永樂路與人民路交叉口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5年8月6日,許博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9月12日,寧陵縣文化廣電旅游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許博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016年7月2日,李金華(事業編制,工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華堡鎮馬橋村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6年7月16日,李金華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6年11月25日,寧陵縣鹽業局局長辦公會議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決定給予李金華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寧陵縣紀委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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