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縣市一家購物廣場開業慶典,江蘇省一間民房倒塌致使兩死三傷。這看似毫無關聯的兩者,因為一枚飄失的氣球,拉開了一場長達兩年、距離700余公里的訴訟之戰。
“這份發回原法院重審的法律文書,讓我們再次看到了希望。”2016年12月23日,河南安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公司)、輝縣市金城量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城量販)負責人收到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后,臉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兩家公司收到千里之外的法院傳票
這場曠日持久的紛爭還要追溯到2014年。當年11月15日上午,在輝縣市城區金城量販所屬購物廣場冀祥店前人潮涌動,由安邦公司組織的開業現場慶典活動在雨中完美收官。令人錯愕的是,半年之后,兩家公司分別收到了來自700公里外的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的傳票。
2014年11月21日,在江蘇省濱海縣天場鎮綠楊村,年僅8歲的趙銘在家門前撿拾到一個直徑約兩米的氣球,好奇的他便將氣球存放在家中玩耍。這枚氣球下方系著的紅色宣傳條幅上印有“熱烈慶祝金城購物廣場冀祥店盛大開業”字樣,與安邦公司制作的開業錄像中的條幅一致。
2014年12月11日17時30分許,趙銘和母親、弟弟及兩個堂妹在自家屋內玩耍時,房屋突然發生倒塌,母親劉菊、趙銘、趙帥、趙婭、趙晶5人應聲被埋壓在屋內。盡管周圍鄰居、民警和消防人員全力施救,但趙帥、趙晶兩名幼童因傷勢過重而死亡,其余3人嚴重受傷。
傷者及死者家屬作為原告認為房屋倒塌是由于氣球爆炸所致,而安邦公司和金城量販是該氣球的所有和使用者,在施放氣球時違反了《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的規定,致使兩人死亡,3人受傷。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安邦公司和金城量販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定兩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5年7月,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2016年1月、4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該院做出民事裁定書,對被告安邦公司、金城量販價值160萬元的財產予以查封。
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是高度危險物遺失造成的損害,兩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被告安邦公司沒有施放氣球的資質,被告金城量販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原告劉菊、趙升、趙琳、魏翠作為監護人,對小孩撿拾氣球放在屋里玩耍的行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應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衡平案件的實際情況,應由原告自行承擔40%的責任。最終,濱海縣人民法院判定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兩死者)49.28萬元,被告安邦公司賠償原告(3名傷者)22.4萬元,被告金城量販賠償原告(3名傷者)14.9萬元。
中級法院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發回原法院重審
面對一審判決結果,安邦公司、金城量販兩公司負責人難以接受,兩公司不服濱海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兩公司在上訴書中稱,事發后,濱海縣刑警隊在對受害者鄰居、房屋建造負責人所做的筆錄中,都曾提到倒塌的這面平房為兩年前所接,當時少壘了一道承重墻,選擇在房屋中部墻上掏出了一個槽來搭建樓板。
“其間,當地文廣局新聞曾報道了農民自建房房頂脫落造成兩死3傷,網上也有報道事發之后,當地鎮政府吸取血的教訓,對全鎮危房進行了全面大排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安邦公司負責人王海運告訴記者。
安邦公司、金城量販兩公司負責人表示,在收集證據中,傷者曾轉診至上海第六人民醫院。其間,在東方衛視錄制的《急診室故事》中,被上訴人接受治療時曾向醫護人員回答房屋倒塌是結構不合理造成的。兩公司認為,筆錄、視頻符合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被上訴人受到的人身損害與房屋違反力學原理,自身結構存在問題有關。
從原審法院調取的公安機關卷宗材料顯示,現場殘留氣球碎片較為完整。上訴方認為,從邏輯層面來看,這不符合氣球爆炸的殘骸形狀。如果是氣球爆炸所致,應對現場5名死傷者造成嚴重的燒灼傷,但從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診斷證明、治療費用中,并未發現燒灼傷及證據。因此,房屋倒塌是否是氣球造成的這一因果關系,需要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來確認。
2016年12月15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這起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案進行了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撤銷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將該案發回濱海縣人民法院重審。
離奇案訴訟拉鋸戰仍在上演 悲劇再次警惕世人
兩年來,死傷者家屬承受著巨大的不幸,為維權奔波。王海運告訴記者,兩家公司負責人連續7次往返于輝縣、江蘇兩地,身心疲憊。跨越700余公里成了被告,這離奇的經歷在街頭巷尾被議論,公司聲譽受到影響。尤其是財產被查封后,兩家公司經營更是備受干擾。“對于原告家庭遭受的不幸,我們深感憐憫,公司也會積極配合參與調查、庭審,我們始終相信司法公正,積極應訴。”
700公里,7次往返,1份判決書,兩份裁定。然而,這并不是終點。氣球內裝的是不是氫氣?氣球是否爆炸?若是氣球爆炸為何沒有造成人員燒灼傷?這些疑問等待著一一查明。因此,案件被發回濱海縣人民法院重審的結果,在全程參與案件庭審活動的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國相的預判中。
重審程序即將開始,周國相表示,身為一名司法從業人員,自己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企業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見,鼓勵企業積極應訴,通過司法審判活動,查明法律事實。“更希望通過這起離奇案件,給社會各界帶來警示和反思,避免此類悲劇的再次發生。”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文中原告、死者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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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6日,中國氣象局發布《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所稱的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系留氣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體上、直徑大于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于3.2立方米、輕于空氣的充氣物體。
《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按規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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