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區法院判處朱女士與前夫共同承擔欠款。 受訪者供圖
近期,家住云南曲靖的朱女士表示,她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前夫欠款的共同債務人而負債65萬元左右,并遭到債權人不斷索債,導致精神不好。
昨日,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多名與朱女士情況類似的人們組建了一個互助群,希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以下簡稱24條),在法律框架下解決“婚姻中一方不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離婚第二天遭索債
朱女士稱,她與前夫張某于2010年7月領證結婚,因家庭矛盾,兩人2011年開始分居,并于2015年5月離婚。離婚第二天她便被人索債至單位,之后前夫失蹤,“他們跑到我單位去要錢,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回事。”
朱女士告訴記者,張某以前以做工程,之后因工程款產生糾紛。離婚后她才知道,結婚那幾年,丈夫一直在外面用她的名義借錢。
據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朱女士及其前夫張某共有四次借款,前三次均被云南曲靖市麒麟區法院認定為共同債務,最后一次則被昆明市西山區法院認定為不屬于共同債務,并由張某償還。
朱女士稱,三次敗訴使她的工資和公積金均被凍結,“2015年7月,唯一的住房被保全下來,目前正進行第二次拍賣。”她表示,多名債權人在執行階段態度強硬,后經協調,同意每個月給她留下1500元生活費。
“因為這些事情,我的抑郁癥不定時復發。情緒不穩定,和周圍同事關系緊張,領導一邊對我意見很大,一邊又同情我。”目前,她已經向領導提出辭職。
四場官司僅一場勝訴
記者注意到,四次判決均提到了朱女士及其前夫借款時間。
第一張欠條時間是2014年7月,30萬元,債權人是朱女士單位附近一名協警,協警表示,這筆錢是張某幫朱女士借的。
第二張欠條是2015年1月,原告稱張某借款15萬。債權人表示,這筆錢是從銀行貸款,預先扣除了第一個月利息?!皬臅r間推定,本金已經基本還完?!?/p>
第三張欠條是2015年2月借下的一筆貨款,19萬元,借條上沒有朱女士的名字。債權人自稱曾經是張某生意伙伴,“檢察院聽證的時候,他又承認寫欠條時我不在場,編造在演唱會上見過我。”
第四張欠條是2015年4月,33萬元,張某在欠條上寫了朱女士名字。
朱女士前三次均未出庭,也均敗訴。判決書顯示,在昆明市西山區法院出庭后,法院認為第四次張某借錢后不到一個月便與朱女士離婚,因而認定這筆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屬于共同債務。
但即便如此,朱女士仍要承擔65萬元左右的債務。
建“24條互助群抱團”
與朱女士情況類似的女性還有很多位。媒體人李秀萍告訴記者,幾年來,她與同伴彭云四處為這些受另一半借款困擾的人們發聲。284位受24條困擾的群體問卷調查顯示,72.5%呈現多案齊發現象;76.4%的受害人涉案訴稱金額大于50萬元,其中59.2%的涉案訴稱金額大于100萬元;66.5%的借款利率超出國家利率4倍以上。
李秀萍認為,這些離婚被負債的案件關鍵在于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p>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李秀萍表示,目前夫妻債務的判定沒有正確區分夫妻行為的不同性質,針對24條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夫妻債務的界定及債權人舉證責任上。“我們希望重構夫妻債務規則。”
■ 焦點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鑒定?
昆明市西山區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提到,張某借錢后不到一個月便與朱女士離婚,因而認定這筆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屬于共同債務。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表示,廣義上的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夫妻共同債務和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前者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應當由夫妻雙方負擔的債務。
她認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王禮仁法官對24條有多年研究,他告訴記者,24條以“婚姻關系”作為債務推定,混淆了婚姻關系期間夫妻對外交往中的家事代理與非家事代理甚至違法活動的界限,把夫妻之間的一切行為都視為家事代理。
24條在規定和執行方面是否有爭議?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表示,24條之所以發生很多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規定和執行。
從規定本身來看,有兩個不合理,一個是夫妻存續期間一方的舉債推定為共同債務。
這個規定源自于這樣一個邏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特別規定或約定,他(她)所獲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他(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舉的債務也就應該是夫妻共同債務。從形式上來看,似乎有道理,但實質是不合理的。因為,一般來說,在生活當中,能夠去借錢的都是在家庭當中做主的,在日常生活當中占主導地位的強勢一方,而另一方很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權益受到損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李明舜表示,24條規定讓被負債的人去證明根本沒參與、不清楚、不知道的情況,是無法證明的。這個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有問題的。
從執行的過程當中,也有一些問題。一些法官或一些法院沒有認真審核“債務”的性質、來源、用途包括去向等等內容,僅僅憑一張借條來認定,這是比較輕率的。
24條造成了不同規定之間價值取向的混亂,使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婚姻法原則得不到有效落實。
夫妻一方“被欠款”,如何維權?
李明舜認為,24條本身是為了防止假離婚逃債,它通過一定方式加以規制。目前與實際情況沖突,就應該回歸到婚姻關系的本身,若是日常生活所需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處置。非日常生活所需財產應該是雙方協商,共同決定。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表示,債務人的配偶舉證證明債務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并非不可能。如在本案中,前三筆債務發生于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由于朱女士與丈夫2011年就已經分居,朱女士完全能夠就分居事實以及雙方沒有經濟往來提供相關證據,包括工資憑證、財產來源憑證、親屬證言、鄰居證言等,完全可以達到證明前夫的上述三筆債務并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目的。如果是這樣,朱女士將打贏這三場官司,不承擔這三筆債務。
常莎律師認為,若事先已知道借款的發生,且借款確實用于夫妻一方個人用途,借款人應當在借條上直接注明系個人債務。如夫妻之間對婚內財產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借款時也應當在借條上予以注明。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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