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黎平。資料圖片
11月11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案,認定被告人趙黎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趙黎平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持槍將被害人李某某殺害。2008年至2010年,趙黎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2368萬元。公安機關勘查殺人相關現場時查獲了趙黎平藏匿的轉輪手槍、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還在趙黎平的辦公室內查獲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黎平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趙黎平所犯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大、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且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對其所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根據趙黎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參加了旁聽。 短評:趙黎平身為高級領導干部,背棄理想信念,在任期間收受巨額賄賂,退休后持槍殺人,知紀違紀,執法犯法,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予嚴懲。趙黎平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審理宣判,政法機關始終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趙黎平依法判處死刑罰當其罪,彰顯了司法公正。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對這一案件的依法判處充分說明黨紀面前沒有特殊黨員,國法面前沒有特殊公民,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就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作出了重大部署,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不允許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有藏身之地。不管是誰,無論地位多高,權力多大,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會受到嚴肅查處。(央視記者 奚丹霓 官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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